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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阿不力克木与塔文太、克拉玛依市鑫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不力克木,塔文太,克拉玛依市鑫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终3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阿不力克木,男,维吾尔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无业,住乌苏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塔文太,男,蒙古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克拉玛依市鑫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路7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建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南环西路9号。统一社会组织代码:×××.负责人:陈新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涛,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区。上诉人阿不力克木因与被上诉人塔文太、克拉玛依市鑫泰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不力克木于2017年7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不力克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不力克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本院(2017)新02民终317号民事判决执行。上诉人阿不力克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阿不力克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孔 书审判员 唐  杰审判员 巴哈古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郗 翠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