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向阳与被执行人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阳,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向阳,男,汉族,河南省栾川县人。被执行人:李新华,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人张向阳与被执行人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公证处(2017)湘郴安证执第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华自觉履行生效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华公证的房屋正在拍卖中,鉴于时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洁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