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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王红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王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男。被执行人:王红伟,男。本院在执行张国军与王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王红伟向本院交纳案件款83000元、诉讼费938元、执行费1159元,共计850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将自己名下的铲车抵顶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和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