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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登军与济南弘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军,济南弘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805号原告:吴登军,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济南弘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济南弘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晓东,总经理。原告吴登军与被告济南弘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登军负担。审 判 员  刘大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