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薛桂云与周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09号原告:薛桂云,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赤峰市。被告:周井祥,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薛桂云与被告周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 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