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吉林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吉林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150号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春辉,经理。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吉林分局。法定代表人杨东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吉林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7月7月向本院分别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伟铭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吉林分局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均减半收取由各自承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