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金利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金利石材有限公司,裘石合,缪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金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裘石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裘石合,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缪月云,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鼎市金利石材有限公司、裘石合、缪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通过福鼎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裘石合、缪月云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房地产予以公开拍卖。2017年6月27日,由竞买人宋方伍(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房地产的查封。二、坐落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宋方伍所有,福鼎市桐山办事处华派商城A幢101号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宋方伍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宋方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几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