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嘉禾福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福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薛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696号 原告:嘉禾福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坦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晚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薛某某,女,个人信息………略 原告嘉禾福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嘉禾福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福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福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嘉禾福顺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立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何君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