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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大连脉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大连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脉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脉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三八广场2号。法定代表人金:裕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洪涛,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五一路一段一号。法定代表人:任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山红梅,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脉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大连恒鑫珠宝首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大连瓦房店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金刚石,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第PG16005号《鉴定评估报告》,确定被执行人所有的总重量为76775.36克拉的工业金刚石,市场价值为12557571.19元。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28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司法拍卖,但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流拍保留价为10171632.6元。2017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大连脉点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10171632.6元,抵偿本院(2010)大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等等额部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大民三初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洪涛执行员  于 滨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曲汝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