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民终5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艾金花、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金花,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金花,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6号2层A区-3层。法定代表人:刘跃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哲永,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艾金花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金花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7年1月工资4660元;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另行支付的一倍工资4660元;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30元;4、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10000元;5、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曾经与被上诉人达成的协议,并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以此不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艾金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支付艾金花2017年1月工资4660元;2、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支付艾金花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另行支付的一倍工资4660元;3、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支付艾金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330元;4、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支付艾金花经济赔偿10000元;5、诉讼费用由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艾金花于2016年12月20日入职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拖欠艾金花工资,艾金花于2017年2月7日口头辞职。2017年3月20日,艾金花与其他员工到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该仲裁委员会先期调解,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与包括艾金花在内的24名员工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4名员工2017年1月及3月劳动报酬45300元,并写明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上述款项由24人中的舒均统一分配给其他员工,艾金花得到1936元。此后,艾金花又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津和劳人仲不字(2017)第3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已与包括艾金花在内的24名员工就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员工劳动报酬,且写明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艾金花也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上述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艾金花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约定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认定双方约定内容有效,现艾金花再向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主张工资报酬等相关权利,不符合上述约定及法律规定。故此,因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且已经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并表示无其他争议,艾金花要求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艾金花要求天津市家贵富侨足底按摩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艾金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艾金花自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已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24名员工就劳动报酬达成一致意见,且写明双方当事人别无其他争议。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约定内容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认定双方约定内容有效。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内容实际履行,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艾金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艾金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