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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永启与邵军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启,邵军平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603号原告:刘永启,男,194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邵军平,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明,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启与被告邵军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永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三层套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应由被告办理好交于原告,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2、被告应负责水电到户,按六套房计算每户安装水、电表各1块,直接到供电局、供水部门交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我将赤壁市营里二巷34号一栋老旧三层楼房,占地面积约240平方米,全部交给被告进行开发重建,现已建成八层楼房,并签订了房屋改建合同,根据合同第六条协议,一层归我所有并通过公证处公证,费用由被告承担,此项被告已办理好。二、三层六套房的房产证、土地证由被告办好后交于我,多年来我要求办理可被告一直未办。另外水表电表这项,被告只安装了一个总表,二、三层六套住房按合同应每套住房安装水、电表各1块,共计六块,费用直接由住户到供水、供电部门交付,直到现在这二项事情都没有落实,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永启于2008年9月12日与案外人吕恢胜、余三林签订了一份房屋改建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营里二巷一栋三层旧楼房(占地面积约240㎡)交由吕恢胜、余三林进行开发和出售,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本案被告邵军平(原告误将起诉对象写为邵军民)并未在合同上签名或捺印,原、被告之间并非合同的相对方,邵军平非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永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