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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77号申请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大竹县竹阳镇。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苓桂,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2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