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121号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法定代表人张书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小恩,女,汉族,1964年3月18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