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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罗世锦、陈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锦,陈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世锦,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洁媚,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志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成文,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罗世锦与被执行人陈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陈成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世锦赔偿损失20718元。本案受理费1499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79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459.5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粤R×××××小汽车一辆(本案肇事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档案,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广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