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洗与陈洋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2494号原告:赵长荣,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二道河子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英,辽宁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艳萍,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敏,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长荣与被告贾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长荣、被告贾艳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长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贾艳萍返还借款150000元及10个月利息1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为给别人贷款,于2016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为1.2分,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贾艳萍承认赵长荣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艳萍返还原告赵长荣借款150000元,利息18000元。本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告贾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铭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