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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成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684号原告:任成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皓,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路**号。系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号。负责人:廖汝华,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09015808Y。第三人: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A区**号。法定代表人:余富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97857799W。原告任成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四川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任成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成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成富撤诉。本案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922元,由原告任成富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