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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冰渠、王振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渠,王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冰渠,男,1976年4月26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王振强,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住伊川县。申请执行人王冰渠与被执行人王振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冰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振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1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现立审 判 员 韩敬章代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屈顺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