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帕尔热合提努尔对、阿米娜依克玛洪与兰兴兰、黄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帕尔热合提努尔对,阿米娜依克玛洪,兰兴兰,黄云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1619号原告:帕尔热合提努尔对,男,1972年5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阿米娜依克玛洪,女,1974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兰兴兰,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黄云伟,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原告帕尔热合提努尔对、阿米娜依克玛洪与被告兰兴兰、黄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帕尔热合提努尔对、阿米娜依克玛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帕尔热合提努尔对、阿米娜依克玛洪以与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尔热合提努尔对、阿米娜依克玛洪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帕尔热合提努尔对、阿米娜依克玛洪负担。审判员 史秀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