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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邵艳华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迪,徐亚兰,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邵迪,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徐亚兰,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邵艳华,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邵迪、徐亚兰与被执行人邵艳华共有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邵艳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邵迪、徐亚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邵艳华支付案件受理费2480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一、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因不具备可执行性,本院未予执行;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天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