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梅英、谢冬林等与王秀兰、谢美德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梅英,谢冬林,谢冬萍,谢冬梅,王秀兰,谢美德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920号原告:谢梅英,女,生于1953年8月1日,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谢冬林,女,生于1962年4月26日,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原告:谢冬萍,女,生于1970年5月25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女,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与上列三原告系同胞姐妹关系。原告:谢冬梅,女,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黎,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兰,生于1956年12月10日,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民勤县。被告:谢美德,男,生于1957年4月25日,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原告谢梅英、谢冬林、谢冬萍、谢冬梅与被告王秀兰、谢美德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四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梅英、谢冬林、谢冬萍、谢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来德代理审判员 余亚静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