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平,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平,男,生于1979年7月29曰,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张林,男,生于1989年9月26曰,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文平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袁白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张林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证券、工商等登信息,有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张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李文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标的物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才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