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池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池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728号罪犯宋池超,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池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池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宋池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池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