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刘霁罡、杨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刘霁罡,杨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87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负责人韩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霁罡,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杨婷婷,女,土家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诉被告刘霁罡、杨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霁罡、杨婷婷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霁罡、杨婷婷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撤回对被告刘霁罡、杨婷婷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