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某某,雎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49号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申请人:雎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申请人:唐某某,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申请人余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滨河路创宇蓝色地中海4幢1单元7层2号房屋予以查封(预告登记号WY201505331)。申请人以其妻所有的川CJK6**号机动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雎某某、唐某某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滨河路创宇蓝色地中海4幢1单元7层2号房屋予以查封(预告登记号WY201505331)。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余某某用于保全担保的案外人刘馨所有的川CJK6**号机动车。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余某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达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唯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