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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7执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2016湘0527执336号(向益雷与曾维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益雷,曾维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7执3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益雷,男,2004年8月18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绥宁县黄土矿乡唐家村1组。法定代理人向泽元,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黄土矿乡唐家村1组,系向益雷之父。被执行人曾维长,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宁县红岩镇曾家村2组。本院在执行向益雷申请执行曾维长交通肇事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169157.3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7执3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匡洪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