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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27号原告:郭某,女,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刘某,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国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