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丁宝岐、周传岭等与王永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岐,周传岭,王永江,夏西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892号原告丁宝岐,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周传岭,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江,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夏西芳,女,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丁宝岐、周传岭与被告王永江、夏西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岐、周传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玄甲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