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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新英与被执行人付冬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新英,付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陶新英,女,1959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冬生,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新英与被执行人付冬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7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陶新英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2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