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佳申请执行伍成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伍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99号申请人:王佳,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伍成义,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江油市。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