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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万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182号原告:万某,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市大通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万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万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