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俊克与李强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克,李强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690号原告:张俊克,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19日,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强杰,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中州路69号。原告张俊克诉被告李强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克承担。审 判 长 :高自建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人民陪审员 :李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