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郑某某、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郑某某,第五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第五凯,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大队院内,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第某某(2017)陕0429执5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元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0元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