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燕平与杨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平,杨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877号原告:刘燕平,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372901199012247820),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杨轶,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330411196207262636),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告刘燕平诉被告杨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燕平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杨轶立即归还刘燕平借款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轶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燕平到庭参加诉讼,杨轶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杨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杨轶向刘燕平于2016年12月28日欠人民币35000元。归还日期为2017年1月10日至15日,如超期未还愿承担法律后果。上述款项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通过支付宝186××××0701已收到。至今,杨轶未归还借款,刘燕平提起本案诉讼,并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6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燕平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杨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燕平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告杨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慧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