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磊与马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磊,马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沪011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孙磊,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马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420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锐银行存款人民币906,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记员XX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