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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伦博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发咪尼家用品经营部、南充西凌商贸有限公司、南充路路佳家具用品店、南充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弘恩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博真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南充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南充金牧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志强副食批发部、南充市明瓒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伦搏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发咪尼家用品经营部,南充西凌商贸有限公司,南充路路佳家具用品店,南充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弘恩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博真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绿科禽业有限公司,南充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金牧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志强副食批发部,南充市明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291号原告:重庆市伦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王兴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充市发咪尼家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经营者:杨毅。被告:南充西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文晓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充路路佳家具用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经营者:XXX。被告:南充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唐丽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充弘恩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博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林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充市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绿科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充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明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充市金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邓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充市顺庆区志强副食批发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经营者:吴银辉。被告:南充市明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杨建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伦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发咪尼家用品经营部、南充西凌商贸有限公司、南充路路佳家具用品店、南充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弘恩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博真科技有限公司、南充市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南充福达商贸有限公司、南充金牧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志强副食批发部、南充市明瓒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伦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伦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伦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重庆市伦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立明审 判 员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