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都江堰市公园路60号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10-1002。法定代表人:竹耄伦。被执行人: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都江堰市安龙镇蒲津村4组。法定代表人:汪常锦。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88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6元,执行费1241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维林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务会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执行局会议室主持人:吴厚成参加人:刘忠明、袁世海、XX承办人:郭建讨论案件案号:(2016)川0181执112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标的:88900元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承办人:郭健讨论记录如下:吴厚成:首先请承办人介绍案情,并作出处理意见?郭健: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至臻农业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新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金88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6元,执行费1241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郭健:未执行到,已送达,身份信息不全,暂未纳入。吴厚成:请大家发表意见?刘忠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袁世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厚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讨论结果:终结(2017)川0181执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