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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浙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浙鑫实业有限公司,徐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莲花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何国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浙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48号3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徐廷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廷忠,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浙鑫实业有限公司、徐廷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浙鑫实业有限公司、徐廷忠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浙鑫实业有限公司、徐廷忠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案款3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用5241元,执行费4479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钜元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浙鑫实业有限公司、徐廷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