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思林与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思林,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3391号原告:罗思林,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燕、钟俊杰,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住所地: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林园社区。负责人:何英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兴,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罗思林与被告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0元或用贵阳市合群路城市之光楼盘E1-10-1号,面积:98.99平方米抵债。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00元,2014年11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但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原告在催收过程中被告同意用贵阳市合群路城市之光楼盘E1-10-1号,面积:98.99平方米抵债。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如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11日已由仁怀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因被告贵州黔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仁怀市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思林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成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