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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永新与孙建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新,孙建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800号原告:赵永新,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孙建森(曾用名孙静),女,汉族,1974年2月23日生,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现住胶州市(门头:白大夫专攻白发脱发)。原告赵永新诉被告孙建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赵永新以被告已返还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赵永新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