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永新与孙建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新,孙建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800号原告:赵永新,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孙建森(曾用名孙静),女,汉族,1974年2月23日生,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现住胶州市(门头:白大夫专攻白发脱发)。原告赵永新诉被告孙建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赵永新以被告已返还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赵永新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