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丹、何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何涛,宋宪宁,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303-1号申请人:王丹,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涛,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申请人:宋宪宁,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楼。负责人:赵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少敬、田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丹与被告何涛、宋宪宁、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冀0682民初3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宋宪宁所有的冀F×××××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宋宪宁已履行(2017)冀068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宪宁所有的冀F×××××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宋宪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东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