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建军与被告喻国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军,喻国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691号原告:宋建军,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军,宁乡县流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国先,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宁乡县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通益社区花明北路(凝香华都15A栋103)。负责人:皮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系公司法务。原告宋建军与被告喻国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建军于2017年7月10日以已与被告喻国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军与被告喻国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军撤回对被告喻国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原告宋建军自愿承担。审判员 戴龙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叶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