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健与重庆云晖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重庆云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支公司,孙祖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250号原告:杨健,男,生于1986年10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云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水口镇水白新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镇沿河西路32号。被告:孙祖武,男,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杨健与被告重庆云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支公司、孙祖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健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