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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玉海、李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玉海,李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716号申请执行人:申玉海,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作东,男,1971年12月6月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申玉海诉李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