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勇为、范军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为,范军华,刘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为,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范军华,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刘文斌,男,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李勇为与范军华、刘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只扣划了被执行人范军华的银行存款10700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1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7650元,未执行标的为2023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毅审 判 员 黄洪涛代理审判员 罗新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熊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