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7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支俊堂、乐陵市志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俊堂,乐陵市志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郝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7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支俊堂,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惠民县。被执行人:乐陵市志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民营经济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郝振清,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洁能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高明,经理。被执行人:郝振清,男,1947年3月20日生,汉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支俊堂与被执行人乐陵市志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乐陵市志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本院作出的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法执字第7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追加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郝振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支俊堂于2015年11月11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陵市志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郝振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洁能集团有限公司在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执456号执行案件中的案件过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