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必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刑初73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必威,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人陈必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必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必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必威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于2017年3月27日19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途径省道212线41km处交叉口时,不慎与金某驾驶的皖H×××××号面包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陈必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陈必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陈必威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望江县鸦滩镇莲塘城村前往鸦滩村,途径省道212线41km处交叉口时,不慎与金某驾驶的皖H×××××号面包车发生碰撞。望江县公安局民警处警现场,并将被告人陈必威带至望江县鸦滩镇卫生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必威血中乙醇含111.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必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金某、何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以及合格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被告人陈必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必威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必威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必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必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善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 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