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水金、陈小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金,陈小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陈水金,男,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陈小焕,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822执1843号陈水金与陈小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1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雪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