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永成与被执行人吴运新、王思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成,吴运新,王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陶永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吴运新,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王思强,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陶永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9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钟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