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子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759号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7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香,女,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任子明,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现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敬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