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同堂与张冠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同堂,张冠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95号申请人于同堂,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出生,住封丘县赵岗镇孟庄村,身份证号:410727195308207612。被执行人张冠法,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长垣县常村镇罗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74121606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同堂与被执行人张冠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严国强 来源: